時間:2023年04月18日
海關總署于2023年3月9日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62號),將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部分規章修改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規章修改背景
一是按照國務院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的規定,對22部規章中涉及許可事項取消或調整的條款進行修改。
二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審批服務相關要求,對22部規章中涉及證明材料取消、許可流程優化、許可有效期延長的條款進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因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調整為備案管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等9部規章相關條款。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修改將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調整為備案管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上海鉆石交易所監管辦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第七條至九條中相關表述進行修改。
(二)因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取消,修改《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等2部規章相關條款。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修改取消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對《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鑒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進行修改。
(三)因農業轉基因生物過境轉移審批取消,刪除《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修改取消農業轉基因生物過境轉移審批,刪除《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五條。
(四)因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的人員資格許可取消、衛生檢疫處理單位認定調出許可事項清單,修改《出入境郵輪檢疫管理辦法》等2部規章相關條款。
根據國務院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和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相關要求,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的人員資格許可取消、衛生檢疫處理單位認定調出許可事項清單,對《出入境郵輪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國際航行船舶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進行修改。
(五)因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及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調出許可事項清單,刪除《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為落實我國全面禁止固體廢物進口規定,進口固體廢物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已調出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刪除《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六)因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注冊調整為備案管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等2部規章相關條款。
根據國務院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注冊調整為備案管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第二條至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二十七條進行修改。
(七)因免稅商店設立審批調整為免稅商店經營許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相關條款。
根據國務院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要求,“免稅商店設立審批”調整為“免稅商店經營許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七條至十二條、第三十條相關表述進行修改。
(八)因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發生變化,修改《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3部規章相關條款。
為落實國務院“減證便民”要求,海關總署取消了“廠區重點區域照片或視頻資料”“法人資格證明文件”等行政審批證明材料。本次集中修改,將上述要求在規章中予以固化,主要涉及《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
(九)因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流程等發生變化,修改《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關于優化審批流程、精簡審批材料、延長許可證有效期、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要求,對《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至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進行修改。
同時,因商務部已取消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海關取消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專差快件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載貨登記簿》,此次集中修改一并對上述規章相關條款進行調整。